神经症(Neurosis)具有较多的称谓,如神经官能症、精神神经症、官能症等。中华医学会于1984年则规定我国则以神经症作为该病的正式名称,并于CCMD―3中将神经症做出新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定义和标准如下: 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环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1项:①恐惧;②强迫症状;③惊恐发作;④焦虑;⑤躯体形式症状;⑥躯体化症状;⑦疑病症状;⑧神经衰弱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九版(ICD―9)则将神经症描述为:“神经症是没有任何可查明器质性基础的精神障碍,病人对疾病有相当的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也没有损害,这表现在病人一般不把他的病态主观体验和幻想跟外界现实混淆起来;行为可以受到很大影响,但一般仍为社会所接受,人格也没有破坏;主要表现有过分的焦虑、癔症症状、恐怖和抑郁。”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中则认为“神经症”属一种模糊概念,没有什么重要意义,故在此版标准中则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名词。 DSM―4中更干脆不用这一名词。我国的CCMD―3则根据我国的国情,不但保留了这一名词,还做了以上的定义,并将神经症分出5种亚型:1、恐惧症(恐怖症);2、焦虑症;3、强迫症;4、躯体形式障碍;5、神经衰弱,及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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