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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1 来源: 日期:2014-9-2 8:56:30 人气: 标签:

精神卫生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人们心理不适应问题的增多,精神卫生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展,对精神卫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做到:

一、医德医风是为医之本

精神卫生工作者所接触的都是精神疾病患者或心理上有问题的人,这些人群因病常表现敏感多疑。由于世俗的偏见,他们肯去求医已属不易,更不愿提及和议论自己的隐私,却想得到医师的支持和帮助。医师就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和支持患者度过难关。绝不可因患者的行为异常而表现出轻视、厌恶的表情。对病人要注意保密,特别是涉及病人隐私的问题。这也是最起码的医生的职业道德。这类患者的精神极为脆弱,敏感,医生一句关心的话、一点同情和支持,都会挽救一条精神即将崩溃者的生命。唤起战胜疾病的信心,增加好好活下去的勇气。医生对患者更要:“消除偏见,勇于关爱。”使他们早日摆脱疾病的困扰,重返社会,享受美好人生。

二、精神卫生工作者必须具有渊博的学识、专长的业务、良好的心理素质

精神卫生工作与精神病院规律性的工作不同,它不仅是在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而且大部分时间要深入社区、基层、做好随访和调查工作,对病人实施科学的诊疗和良好的管理,并予以科学的有效的心理治疗。探索病人正常或异常的内心体验,开展综合性(躯体、心理、康复)治疗和全程跟踪治疗。过去精神卫生工作者大多只重视对患者的躯体治疗,忽视了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发生、病程及预后的影响。造成精神卫生工作往往只管院内治疗、不管院外康复。如今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为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工作留有广阔空间,所以要求他们不仅要掌握全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积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专长。

三、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

主动求医的病人,对仪态端庄、表情友善、语言诚恳、态度温和的医生很有好感,以致相见恨晚。往往会把长久憋闷在心底的话语或隐私(这隐私可能是致病的关键因素)向医师一吐为快。如医师在患者眼中的第一印象不甚完美,缺乏信赖感和安全感,医师在问诊时患者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受自尊心的驱使而采取回避、掩饰、拒绝的态度,使精神卫生工作者无法了解到患者真实病因,为治疗设置了障碍。

患者求医是为了在医生那里得到同情、理解、支持,并解除自己的病痛;医生则希望自己的工作对象与自己很好的配合,消除不安和抵触情绪,顺利完成驱除疾病的目的。这是医患双方建立感情沟通的基础。俗语云:“大夫口,将军令”,医生的话,在患者听来就是生死判。所以医生的言辞一定要恰当而适度,既要热情恳切,又要耐心机智。得到患者的信任,患者会酣畅淋漓地吐露心声,而且会自觉症状减轻,心理压力解除。医生则会在吐露中抓住端倪,对症予以心理或药物治疗,往往会事半功倍。

医生在与异性患者的接触中,要既热情关心,积极进行生物、心理治疗,又要保持适度的医患关系,避免患者的过分依赖,甚则爱慕。

四、消除偏见,多予关爱

生活在人群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和不幸,如婚姻、落榜、下岗、升职、经济、子女、亲人亡故、意外事故等都时刻影响着疾病的发生、发展、预后和转归。因此,精神卫生工作者,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帮助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减少负面影响,以促使患者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是,多年来的错误观念对精神病患者造成的偏见是不公正的。精神病患的精神症状是一种病态行为,如将其与正常人的错误思想行为等同起来,甚则滥施处罚,是极不公正而又极端荒谬的。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了病人,病人本身会意志消沉、自暴自弃、甚则悲观厌世。其家人则遮遮掩掩,搪塞其辞,怕世人说三道四。精神疾病患者受到家庭和社会歧视的现象是极不公正的,精神卫生工作者的责任之一就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改变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应教育人们“消除偏见,勇于关爱”。应知道,大多数病人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参加工作、接受教育,即使比较严重的患者,只有病情发作时异于常人,大部分时间也可以和常人一样工作、学习,仍然保留着部分正常的大脑活动功能。

精神卫生工作者对重症患者要在药物控制病情的基础上施以心理治疗,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是历史赋予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附】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了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大会通过了一项宣言,确定了精神病学专业的职业道德内容。全文如下: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师持有不同的观念,医患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和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科医师订出一套高尚的标准。

精神科医师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为了确定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科医师树立应有的道德标准,兹作如下规定:

1、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患者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科医师应遵循公认的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患者的切身利益服务。

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患者及广大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

2、每个患者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维护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力。精神科医师应对患者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如果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科医师应立即向更富经验的医师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患者与精神科医师的治疗关系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象对儿童治疗那样,同患者的亲属或为患者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

如果医患关系的建立,并非出自治疗目的,例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所遇到的,则应向涉及到的人员如实说明这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科医师应把病情的性质、拟作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患者。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患者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患者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患者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患者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患者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下不存在时,就应释放患者,除非患者自愿继续治疗。

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将实行强迫治疗和隔离的患者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患者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应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挠。

7、精神科医师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和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科医生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取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科医师应拒绝合作。当患者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诉患者。

8、精神科医生从患者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开,要公布需征得患者同意,或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患者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患者参与其事。在患者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公布姓名,保护患者的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患者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患者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作适度的估计。

10、每个患者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研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科医生继续对此患者进行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科医生应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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