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精神疾病分类始于1948年,当时为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组织资深专家编写的《国际疾病分类》一书的第6版(简称ICD―6)中首次加入了精神疾病的分类,但很不完善,仅很少国家试用。几乎是同时美国精神病学会也公布了与ICD―6相适应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一版(简写为DSM―Ⅰ),也相应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处。后来世界卫生组织对ICD―6进行了广泛的修订,于1968年又正式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八版(ICD―8)。为使分类趋于统一,ICD―8对诊断的概念和标准作了诠释,并附有名词汇编,单独列于《国际疾病分类》第八版的第五章中。ICD―8是经许多国家协商所取得的折衷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公布后,仅欧洲和部分国家应用。同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也公布了修改后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二版(DSM―2)其中部分采纳了ICD―8的分类项目。 1978年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会议采纳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意见(第九版修订意见),正式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简称ICD―9。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美国国立精神病卫生研究所的支持下,继ICD―9之后于1980年拟定公布了《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简称为DSM―Ⅲ)。该版本对各病种都有一段较全面的简单的定义式的描述,旨在希望为临床学家和研究者提供明确的诊断类别,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DSM―Ⅲ应用以下分类原则来组合个别障碍,并按先后次序进行排列: 一、具有明确的器质性病因的精神病,作为组成器质性精神病和物质引致精神病的分类基础,放在首位。 二、病因未明的所谓功能性精神病,以症状学为分类基础。这包括临床象的横断面和病程的纵观,作为精神分裂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焦虑性障碍、躯体形式障碍,分离性障碍、人格障碍和冲动控制障碍的分类基础。 三、具有已知或假设的心理社会病因、未在别处分类的反应性障碍,是反应性疾病包括适应障碍的分类基础。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2年又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在此版中将全部的精神障碍列为10大类,其分列如下: ⒈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⒉ 使用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⒊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⒋ 心境(情感)障碍; ⒌ 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⒍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⒎ 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⒏ 精神发育迟滞; ⒐ 心理发育障碍; ⒑ 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在ICD―10中,第五章单列精神科疾病,而且在整个版本中,只有本章的内容最详细。该书包括21章(ICD―9为17章)、其目录如下: Ⅰ、确定的传染性与寄生虫性疾病(A00-B99) Ⅱ、新生物(C00-D48) Ⅲ、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以及免疫机制有关的确定障碍(D50-D89) Ⅳ、内分泌、营养及代谢性疾病(E00-E90) Ⅴ、精神与行为障碍(F00-F99) Ⅵ、神经系统疾病(G00-G99) Ⅶ、眼及其附件的疾病(H00-H59) Ⅷ、耳及乳突的疾病(H60-H95) Ⅸ、循环系统疾病(I00-I99) Ⅹ、呼吸系统疾病(J00-J99) Ⅺ、消化系统疾病(K00-K99) Ⅻ、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L00-L99) XIII、肌肉骨骼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M00-M99) XIV、生殖泌尿系统疾病(N00-N99) XV、妊娠、生育及产褥期(O00-O99) XVI、起源于围生期的状况(P00-P96) XVII、先天性畸形及染色体异常(Q00-Q99) XVIII、症状、体征及异常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查结果,未在他处归类(R00-R99) XIX、外伤、中毒及确定的其他外部原因的结局(S00-S99,T00-T99) XX、外源性致病及致死原因(V01-V98) XXI、影响健康状态及与健康服务机构接触的因素(Z00-Z99) 上述21章目录中,只有第五章称为“障碍”,其他各章均称为“疾病”。 ICD―10与ICD―8和ICD―9两版比较,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是90年代精神疾病分类的一大进步。特别是该书对每一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进行精辟的描述,并列出诊断要点,这是本书的最大革新。如临床特征和诊断要点相符,即可确定诊断;如部分相符则可做出临时诊断;如不可能获得更多资料时,可做出试验性诊断。 ICD―10与前两版相比,显著增加了分类的总容量。正文中分列两个词的类别(即一个拉丁字母和一个阿拉伯数字)和三个词的类别(即一个拉丁字母和两个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增加的数字标明某些亚型。以一个拉丁字母和随后两个阿拉伯数字为基础的编码系统取代了ICD―9的数字编码系统。 ICD―10在ICD―9的分类基础上作了改动。ICD―9按传统的归纳方法把所有的精神障碍分为四类,即: ⒈ 器质性精神病 ⒉ 其他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 ⒊ 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障碍) ⒋ 精神发育迟缓 此一分类法是按传统分法中的“轻性精神病”和“重性精神病”而划分的。这种分法是不太合乎情理的,任何疾病都是先轻后重(急性病除外),不能把同一疾病分为轻重的两个类别。而ICD―10主要是按症状将精神障碍分为10类,这10类中只有F1类按病因分,F9类按年龄分,其他则都是按症状分的。分类编码按10进位计。 ICD―10第五(F)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择其主要项目抄录如下,供参考。 F00-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00阿茨海默病性痴呆 F01血管性痴呆 F02在他处分类的疾病所致痴呆 F03未指明的痴呆 F04器质性遗忘综合征,不包括酒精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者 F05谵妄,不包括酒精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者 F06由脑损害及功能失调,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F07由脑疾病、脑损害及脑功能失调,所致的人格及行为障碍 F09未标明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0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1使用鸦片类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2使用大麻类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3使用镇静剂或催眠剂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4使用可卡因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5使用其他刺激剂(包括咖啡因)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6使用致幻剂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7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8使用挥发性溶剂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9使用多种药物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型障碍 F20精神分裂症 F21分裂型障碍 F22持续性妄想性障碍 F23急性一过性精神病性障碍 F24感应性妄想性障碍 F25分裂情感性障碍 F26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F29未标明的非器质性精神病 F30-F39心境(情感性)障碍 F30躁狂发作 F31双相情感性障碍 F32抑郁发作 F33复发性抑郁障碍 F34持续性心境(情感性)障碍 F38其他心境(情感性)障碍 F39未标明的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F49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40恐怖性焦虑障碍 F41其他焦虑障碍 F42强迫性障碍 F43对严重的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 F44分离性(转换性)障碍 F45躯体形式障碍 F48其他神经症性障碍 F50-F59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50进食障碍 F51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F52不是由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F53伴发于产褥期而未在其他处归类的精神或行为障碍 F54伴发于其他处归类的障碍或疾病的心理或行为问题 F55不产生依赖性物质的滥用 F59未标明的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60特殊型人格障碍 F61混合型及其他人格障碍 F62不是由于脑损害或疾病引起的持久性人格改变 F63习惯和冲动障碍 F64性身份障碍 F65性偏爱障碍 F66与性发育及指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F68成人的人格及行为的其他障碍 F69未标明的成人的人格及行为障碍 F70-F79精神发育迟缓 F70轻度精神发育迟缓 F71中度精神发育迟缓 F72重度精神发育迟缓 F73极重度精神发育迟缓 F78其他精神发育迟缓 F79未标明的精神发育迟缓 F80-F89心理发育障碍 F80言语及语言的特殊发育障碍 F81学校技巧的特殊发育障碍 F82运动功能的特殊发育障碍 F83混合性特殊发育障碍 F84广泛发育障碍 F85心理发育的其他障碍 F89未标明的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0多动障碍 F91品行障碍 F92品行及情绪混合障碍 F93特别发生于儿童期的情绪障碍 F94特别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社交功能障碍 F95抽动障碍 F98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其他行为及情绪障碍 F99未标明的精神障碍 (注:F99所指的是上述F00-F98均未能包括的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儿童的精神障碍) 在F0中主要以综合征(例如痴呆)为分类依据,不再使用“老年性痴呆”的名称,而代之以“阿茨海默痴呆”的晚发型和早发型。另外,还使用了包括范围更广的“血管性痴呆”的名称。 在F1中,将通常未被重视的“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收编入内。 在F2中,仍保留精神分裂症的传统分型(包括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把“感应性精神病”局限为“感应性妄想障碍”。 在F3中,仍保留单纯的“躁狂发作”,而没有把它全部包括在“双相情感障碍”内。 F4与过去的“心因性”精神障碍相似。本版本中用“神经症性”的形容词取代“神经症”,还暂保留“神经衰弱”的诊断。本版中不再使用认为有贬义的“癔病”一词,将此类障碍并入F44和F45中。“分离障碍”和“转换障碍”以使用“分离障碍”为主,“多重人格”也纳入其中。 F5主要包括饮食、睡眠和性障碍(主要为性生理障碍),未太引起重视的“非依赖物质滥用”也归入此类中。 F6是人格障碍,加上“成人”限定范围,儿童除外,因其只可产生行为障碍。“性心理障碍”归入此类中。 F7和F8都是“发育障碍”分类,“精神发育迟缓”与“心理发育障碍”是乎应该归于一类,F84“广泛发育障碍”则应包括F7,将“儿童期孤独症”和“不典型孤独症”并入此类,值得商确。 ICD―10第五(F)章即“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根据不同的需要编篡为几种版本。 ⒈ 为科研用的一套诊断标准,在此类版本中,比较细微地列出各种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 ⒉ 临床诊断用版 在简单描述各种障碍的基础上提出诊断要点,供精神科临床使用。 ⒊ 供基层医生用的版本 此种版本不是按精神疾病分类,而是列出综合征结合症状,为基层医生提供诊断依据。30项综合征中较为详细的有24项,每项综合征都以实用为原则列出症状、诊断、治疗等内容。 ICD―10比前几版有较大的改进,并参照美国精神病学会1994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简写为DSM―Ⅳ),虽然说ICD―10照前几版有较大改进,给精神卫生临床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准则,分类较以往更趋完善,但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日益扩大的国际间的交流,将会有更新的版本问世。 美国精神病学会经多次修订后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1994)将精神疾病分为17大类: ⒈通常在儿童少年期首次诊断的障碍 ⒉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⒊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⒋与物质有关的精神障碍 ⒌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⒍心境障碍 ⒎焦虑障碍 ⒏躯体形式障碍 ⒐人为障碍 ⒑分离性障碍 ⒒性及性身份障碍 ⒓进食障碍 ⒔睡眠障碍 ⒕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⒖适应障碍 ⒗人格障碍 ⒘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DSM―Ⅳ的分类参照DSM―Ⅲ的多轴诊断,也列为五个轴并作了适当的改进,既要与ICD―10保持一致,还要具有本国特色。 五轴为: 轴Ⅰ:临床障碍(包括上述分类中的1~15类,但精神发育迟缓除外)。 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轴Ⅱ:人格障碍(上述分类中的第16类)。精神发育迟缓(上述分类第一类中的第一项)。 轴Ⅲ:一般医学情况(指精神科以外的各科疾病)。 轴Ⅳ:心理社会问题及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9点,即:①基本支持集体(家庭)问题;②与社会环境有关的问题;③教育问题;④职业问题;⑤住房问题;⑥经济问题;⑦求医问题;⑧与司法单位有关的问题;⑨其他问题)。 轴Ⅴ:功能的全面评定(GAF),制定出GAF量表,以百分制评分,最好的评为100分。DSM―Ⅳ的分类较为系统全面,诊断标准详细而又准确,虽然此版本主要为美国通用,但对世界各国均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此版本对一些尚待进一步研究项目的诊断标准分列于附录B里,全书10种附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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